澳门金沙城点击下图进入官网:
澳门金沙城点击下图进入活动:
澳门金沙城点击下图进入领取彩金:
五发国际|http://wfgjaplr.weebly.com
亚虎老虎机|http://yhlhjucto.weebly.com
老虎机赢话费游戏大厅|http://lhjyhfyxdtoces.weebly.com
网络真钱游戏|http://wlzqyxespj.weebly.com
香港王中王|http://xgwzwnjgz.weebly.com
华人娱乐|http://hrylyzhi.weebly.com
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确定其无效的理由是欺诈,欺诈的缘由是我以别人的姓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不对了,因为:1、这份《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在原诉讼过程中法院提供给了我,就是这一份(举给大家看),该《劳动合同书》的第2页上填写有以下3条内容:
{1}、甲方(单位名称):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元德。委托代理人:段林火。
{2}、乙方姓名:罗建平。参加工作时间:1989年10月。身份证号:360121680101055。
{3}、短期合同。合同期限自1996年10月20日至2001年10月19日止,期限为5年。
同志们请注意:
1、360121680101055是我的原15位数的身份证号码,里面有680101,代表我的生日是68年1月1日,身份证号码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罗建平的身份证号码为360104196910301997。罗建平的生日为69年10月30日。
2、我86年至89年读技校,读技校期间的三年,我使用的姓名为罗建平。89年10月我进入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至合同签订日(1996年10月20日)我已经工作了7年多,这7年多的时间里,我使用的姓名为罗建平,两项相加10年,在这10年的时间里,我读书、工作、生活中使用的姓名均是罗建平,罗建平已经不容置疑地成为了我的事实意义上的曾用名,就像事实婚姻一样,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容置疑,在这份《劳动合同书》上面,从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的时间到姓名都是我当时真实情况的写实,不存在对省一建公司一丝一毫的欺诈,故该劳动合同完全有效!84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关合同无效的判决完全错误!!
退一万步说:姓名只是一个人的代号,一切以人为本,同名同姓的人多了去。在以上三条信息中,识别一个人的标志完全依靠身份证号码,因为其具有唯一性,如果我把身份证号码填写了别人的身份证号码,那才算是冒用了别人的姓名。
劳动合同书上的身份证号码是我原15位数的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是我事实意义上的曾用名,工作是我干的,我没领别人的工资,我哪点欺诈了省一建公司?!
要算欺诈,也是欺诈了招生办和技校,而且是投机取巧,不是欺诈,反正跟你省一建公司没关系,你省一建公司没有管辖权和追诉权,知道本起诉状的题目是什么吗?:《悠悠三十年,多少往事化尘埃!》,又名《江西:请给我留一条活路!》,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同志,应该判处死刑的罪犯躲过了二十年都不再追诉!所以,无论是投机取巧还是欺诈,明确已经躲过了追诉期,任何单位不得追诉。同志们,听明白了吗?不得追究任何责任,自然包括民事责任!8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几十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这种做法本身就违反了法学界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则。
省一建公司薄情寡义,刻薄尖酸!白玉也有瑕疵!省一建公司不断地放大职工瑕疵,上纲上线,在他们的意识中,在大街上吐了一口痰也应该扒皮、抽筋、点天灯、诛灭九族、刨祖坟,并且是刨职工十八代祖先的祖坟!!
该《劳动合同书》的最后一页上有以下内容:
甲方(盖章):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方章内的文字为段林火印
乙方(签字或盖章)罗建平
签订合同日期:1996年10月20日
本劳动合同已审定,合同有效,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盖章):公章为南昌市劳动局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
鉴证日期:用日期章加盖的,但看不太清。
说明:1、本合同只有报经劳动仲裁部门审核鉴证,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后方有效,否则无效。
2、在实施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合同增补条款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以现行政策、法规为准。
3、本合同一式三份,经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甲乙双方及鉴证机关各保存一份。
六、我的工作经历中的五个阶段。
1、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19日;
2、1996年10月20日至2001年10月19日,这五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3、2001年10月20日至2004年5月,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维续了此前的劳动合同关系,至此,双方三次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视同三次签订了劳动合同,参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以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论处,故至此,我与省一建公司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形成,是不能轻易地、随便解除的!
4、2004年5月至2008年12月双方维系单位内部劳保关系。
5、2008年11月12日,省一建公司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意:在后期形成的单位内部劳保关系没有撤销的情况下,解除七年前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实际是没有任何效力和意义的,而且非常荒谬和奇葩!明摆着就是寻衅滋事!坑人报复!
七、两被告的公司名称均无变更的登记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在起诉状的第20页至第22页详细陈列了我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获的两个被告的全部登记信息,两被告均无公司名称变更的登记记录。
2016年6月14日2:20我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获的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信息中,有注册资本(金)变更,有投资人(股权)变更,有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但企业名称没有变更的登记记录。
2016年6月14日2:20我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获的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信息中,有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有法定代表人变更,有企业类型变更,有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但企业名称没有变更的登记记录。
至今,第一被告也未提供任何支持其公司名称进行过变更的证据。到了法院,讲的就是证据,没有证据不要胡咧咧!不要妄言什么第一被告改制前名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所以,8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原告是我,被告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故该判决与第一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关!第一被告不要拿84号民事判决书来当挡箭牌,该判决无论是否存在错误、是否有效、解除劳动关系能否导致劳保关系失效,这些与该判决有关的问题均跟第一被告无关,因为第一被告不是该判决的当事人!
八、两被告默契地串通并欺诈。
1、本起诉状的附件8是《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该反申请书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22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本起诉状的附件9是《答辩状》,该答辩状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19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3、据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胡循忠总经理当面告诉我: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完成了改制。
4、改制后原省一建公司的资产基本转移到了第一被告名下,第二被告完全是一个空壳公司,本应及早注销,因为第二被告不具备清偿任何债务的能力,原注册中的资产、资源已经流失殆尽。
5、故改制后,本应以第一被告的名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和《答辩状》,但实际却以第二被告的名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和《答辩状》,这是一种赤裸裸地诈骗行为!纯粹的、正宗的、不掺假的欺诈行为!
九、变造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起诉状的附件19是:被变造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6页。(将原件举给大家看)该手册的第2面贴有我二十几岁时的照片,照片上有钢印,钢印的印痕很深,但奇怪的是:照片以外的页面没有丝毫的钢印的印痕,可见该照片是从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撕下来再贴在该手册上,目的是销毁原始的手册上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载,因为该本手册上除了缴费基数,居然没有一笔缴费记载,所有经手人栏目均为空白!该手册第4面、第5面、第6面上均加盖了一个如下内容的方章:基金年审章(1)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第7页加盖有如下内容的方章:养老保险已中断(13)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下面是日期章:2009年4月9日。
以上情况证明: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和原省一建公司共同参与了变造该养老保险手册的活动!
该手册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部帅志强部长和该部一位女同志(应该是杨玲玲)在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中央、省属企业科邹宏科长(女)办公室几乎是带强迫性的要我收下,并我应其要求当面写了一张收条给他们,他们要的应该就是这张收条。 她们如此处心积虑地 联合变造养老保险手册,自然是为了消灭我与原省一建公司存在劳保关系的证据,同时抹杀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证据。因为该手册上记载的2004年5月以后的缴费是按劳保工资核定并缴费的!
后来,我先后向原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南昌市监察局派驻南昌市人社局监察室实名举报了以上弊案,市社保处答应满足我的一切要求。
在原省一建公司没有向市社保处(现称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报送84号民事判决书的情况下,在原省一建公司未撤销劳保关系的情况下,市社保处认为原省一建公司应该承认劳保关系一直有效,于是,市社保处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量后就恢复了我的劳保待遇身份,并由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关的费用,并出具了以上四份证据给我,但是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却一直装傻装萌,一直拖着没有落实此事。
十、被告的错觉。
1、落款时间为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加盖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致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的《答辩状》中写:“原告黄剑平于1986年冒充罗建平之名在江西省技工学校读书,于1989年冒充罗建平之名进入答辩人单位工作,于1996年10月20日冒充罗建平之名与答辩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于2004年5月答辩人为‘罗建平’办理了因病劳保手续,属答辩人内部劳保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答辩人于2008年11月做出决定,解除与‘罗建平’的劳动关系,并向原告黄剑平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同时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综上所述:答辩人解除与‘罗建平’(即原告黄剑平)的劳动关系是依法行使权利, 假日娱乐城是原告黄剑平欺诈行为的必然结果。”
2、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加盖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黄剑平:你的情形是1986年你以罗建平的名义报考省建工技校,1989年以罗建平的名义分配到省一建工作,你长期隐瞒事实真相,并于1996年与省一建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7月省一建发现你系以他人(罗建平)名义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你的真实主体严重不符,你无法享受到省一建为你办理的各种社保、医保等待遇,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在以上两份文书中,原省一建公司存在错觉而不自知:(以下省略2万字左右)
黄剑平
手机13687919248、电邮 [email protected] 、QQ号908321734、
2016年11月22写作完毕
我拿到技校录取通知书后,自己便去读技校了,原因有四:1、建筑技校,未来的工作环境太差,估计罗建平不会去读。2、我母亲刚刚英年病逝,同村人黄本德赶到向塘二中报丧,我俩赶到村口时天已经黑了,远远的,就听到我弟弟的哭声,那哭声撕心裂肺、惨绝人寰,丧母的悲恸与阴影让我性情郁闷、孤独,不太愿意与人沟通、交流,凡事自作主张,乾纲独断。这件事情从头到尾我的家人都不知情,他们以为我考出去了,我父亲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斗大的字不识几个,智商、阅历、经验、人脉、资源等方面都不足以预谋如此大的事情。3、我哥娶妻需要一大笔彩礼钱,也许我考出去了,女方会稍加通融。4、我并没有打算读到毕业,准备中途悄悄出去参加中考,力争考取中专。
但是,事与愿违,由于课本和复习资料缺乏,自学得也不够勤勉和全面,连考三年,越考越差,捱到技校毕业,只能顺势参加工作,走一步算一步,前途迷茫,内心无比压抑和悲苦!这本来是一个催人泪下的悲情故事,完全没有预谋,但是,原省一建公司三位同志在其调查过程和调查报告中多次造假、诬陷,非要将其捏造成有预谋的欺诈故事。
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有蔡力践、帅志强、熊跃保三人手写签名、加盖了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关于罗建平同志真实身份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捏造:“为此,我们前往南昌县染织厂找到真正原罗建平和罗建平的母亲,这位罗建平身份证号为360104196910301xxx,现在南昌农药厂工作,罗建平向我们反映:‘我当时报了参加技工学校招生报名,但没有参加考试。关于黄剑平是如何到省建工技校读书,后到省一建工作的事我一概不知。我根本不认识黄剑平’。罗建平的母亲吴何秀说‘我不认识黄剑平,关于干崽的事根本是没有的事’。”“为了能报考技校,罗建平采用不正当的方式,拿到了报了名而没有去考技校真罗建平的报名资料,通过向塘二中篡改和伪造报考材料,”
请问:1、真罗建平为什么报了名而没有去参加考试?2、我通过什么人、什么渠道、什么方式拿到了真罗建平的报名资料?3、我怎么知道真罗建平不会去参加考试?两人都去考试碰了面怎么办?4、你既然报了名,准考证应该掌握在你手中,那我如何能混进考场并对号入座?5、我当时才十七岁,懵懵懂懂,完全还是一个小男孩,智商、阅历、经验、人脉、资源等方面都不足以预谋如此大的事情,《江西省技工学校考生报名登记卡》中的家庭详细住址一栏是这样填写的:江西省南昌县xx厂,请问:假如是我篡改和伪造报考材料,我为什么不填自家的住址?录取通知书寄给了别人,我岂不白忙乎了?这解释不通啊!!6、假如罗建平和其母亲吴何秀真不认识我,我怎么知道罗建平的父母与陈茂勇的父母的关系很不好?7、“关于干崽的事根本是没有的事”,真相是这样的:罗建平的父亲曾单独对我说认我为义子,他也就这么说说而已。从头到尾,本文中所陈述的事情都是真的,没有半句假话,就这么大的事情,我没有必要说假话,以上以下的事情细节,也不是写小说,随便编一编,就能滴水不漏、天衣无缝、顺理成章!原先之所以没有将事情的经过写得足够详尽,是因为我是一个很传统、很厚道、很善良的人,我不想给相关师生增添麻烦。8、以下是我于2009-04-04 16:31:27公开发表的某一篇文章的节选,该文足以证明罗建平和其母亲吴何秀认识我:
江西:两被告理屈词穷并原形毕露中华全国总工会:
江西省总工会:
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刘国根院长:
南昌市青云谱区监察局派驻区法院监察室: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
一、第一次开庭的过程。
2016年11月17日9时30分,法院开庭,第一被告的代理人彭x、甘xx和第二被告的特别授权的律师邓xx到庭参加开庭,主审法官杨xx问:“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有异议?”
我说:“有。人民陪审员黄华参加过支付令裁定案,且他们有不当行为(指他们在未审查被申请人的书面异议是否成立的情况下就裁定终结支付令的督促程序)。”
主审法官杨xx说:“你拿裁定书给我看看。”我当即拿裁定书原件给主审法官杨xx看,主审法官杨xx说:“我们马上换一个陪审员,你是否同意继续开庭?”我说:“我请求根据《工会法》第28条的有关精神,合议庭中应有一个同级工会代表,一个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
主审法官杨xx说:“由于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异议,另期安排开庭时间。”
于是,诉讼参与人看过笔录后签名离开审判庭。因被告向法院出具的《证据清单》中有两被告的营业执照,但实际却没有给我,经索讨,于是,书记员涂x将以上两份证据复印后交给我,我发现,第二被告的营业执照明显是伪造的,因为该执照的登记机关一栏加盖的居然是第二被告自己的公章,而非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章!两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未提供,自然有深意和隐情:因为两被告害怕提供,提供了会进一步暴露两被告之间的、隐秘的、不可告人的秘密!
二、预备第二次开庭时的发言稿:
合议庭:
您们好!
1、起诉状蛮长,相信合议庭和两被告应该反复研读了,在此,我就不再宣读了,补充以下内容。
2、2016年11月13日下午,我拜访了第一被告的代理人陈静,经试探,第一被告无意调解,态度强硬,故我决定摒弃一切幻想和柔情,以强硬对强硬!
3、敝人是本诉讼案的原告,两被告未提起反诉,故两被告没有向法院提起请求事项的权利,整个开庭活动,必须围绕我(原告)在起诉状中陈列的11条请求事项来进行,当轮到两被告分别发言时,请不要跑题,不要东拉西扯,我不想第二次提醒你们。在我发言时,在我未说我的第一轮发言完毕时,不希望有人打断我,请合议庭和两被告均不要打断我,因为本案的关联材料比较多,合议庭和两被告看过之后脑袋里一定乱得像一团浆糊,只有我,对事情的方方面面一清二楚,本发言稿我经过了反复斟酌和修改,已经把事情的脉络梳理得清清楚楚,并且,我会以客观、公正、求实、说理的态度和方法进行叙述,发言有一点长,我保证,发言稿全文都是与请求事项的关联性很强或很重要的事情,听完我的发言,你们的思路一定会豁然开朗,你们甚至会拍案叫绝!我多说一句,你们就会少走很多弯路,所以:千万别打断我,千万!
4、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正本和副本,对此现象,敝人的解读是:(1)、两被告理屈词穷,心中有愧,心中惶恐。(2)、两被告担心在书面答辩状中留下把柄和口实。(3)、两被告自视高贵,藐视法院、法律和原告,不屑答理,以免辱没了他们光鲜、高贵、伟大的形象!(4)、为此,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以推定责任的方式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败诉。
5、2016年9月28日上午,我从法院412室姓艾的书记员手中签收了一些材料,其中包含第一被告提供的几份材料。2016年10月20日,我从法院412室姓涂的书记员手中签收了第一被告提供的两份材料。
6、经查验,第二被告在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后,至今由于胆怯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身份证明、书面答辩状及其附件(书证),以上情况,可确认第二被告在主观和客观上故意逃避诉讼,逃避答辩,逃避举证,我请求法院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及其他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对第二被告进行缺席审判。
7、几经周折,2016年7月4日,法院终于向第一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2016)赣0104民督1号支付令,2016年7月11日,第一被告向法院提交了《支付令异议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第一被告陈列的理由如下:
(1)、第一被告改制前名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84号民事判决书)支持“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省一建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3)、第一被告与我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支付2009年以后内退生活费的契约。
三、我与第一被告存在劳保关系。
1、我与第一被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存在劳保关系,起诉状的附件中有南昌市养老保险管理处和南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于2012年11月2日和2011年11月22日出具的四份缴费明细账,这四份证据上具备制作人的手写签名,加盖了单位公章和科室公章,证明力显著:
2、证据11(附件10):2012年11月12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的、加盖了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公章和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中央、省属企业科业务专用章(13)的、有经办人手写签名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该清单上有如下文字:“个人编号:213672,姓名:黄剑平 身份证号码:360121196801010599 单位编号:6010386 单位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退),3页。
3、证据12(附件11):2011年11月22日出具的、加盖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省部属单位业务专用章(15)的医疗保险缴费清单,该清单上有如下文字:“个人编号:213672,黄剑平 单位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退)、单位编号:6010386 ,2页。
4、证据13(附件12):2011年11月22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的、加盖了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中央省属企业科公章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该清单上有如下文字:“ 单位编号:6010386 单位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编号:213672 姓名:黄剑平 ”,4页。
5、证据14(附件13):2012年11月12日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的、加盖了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公章和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省部属单位业务专用章的、有经办人手写签名的医疗保险缴费清单,3页。
6、这四份证据的出具时间分别晚于84号民事判决书2年多和1年多。
7、以上四份证据证明:我原告黄剑平与第一被告之间存在内退关系,这种内退身份、待遇至今未被撤销,至今有效!我正是据此向法院申请签发支付令,法院签发支付令后,第一被告提出了书面异议,但该书面异议中陈列的3条理由均不成立且无任何证据支持,故法院应该判决支持我在起诉状中陈列的相关请求事项。
四、8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四个大错误。
1、84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以下四个大错误和多个小错误:
2、84号民事判决书的落款处署名:审判长陈胜华、代理审判员陈一萍、代理审判员朱文辉,但事实情况是:主审法官陈胜华和代理审判员陈一萍连开庭都未参与,所有的审判活动由代理审判员朱文辉一人包揽,我至今不认识审判长陈胜华和代理审判员陈一萍,他们是男是女我都不知道!
我手中现在还保留有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的两张传票,这两张传票的签发人均为朱文辉,这两张传票上均写明合议庭的组成情况为:审判长陈胜华、代理审判员陈一萍、代理审判员朱文辉。
3、被告代理人张晓华在开庭时说:经内部调查,1996年10月20日签订的所谓《劳动合同书》是有人伪造的,我在庭上问他伪造者是谁?他不肯相告。
该《劳动合同书》上面(举给大家看),甲方(单位名称):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姓名:罗建平、参加工作时间:1989年10月、身份证号:360121680101055、合同期限自1996年10月20日至2001年10月19日止,期限为5年。最后一页上签名罗建平及日期。
以上有下划线的文字都是手写填空的。经本人辨认,这些文字都不是我自己填写的 优乐娱乐,应该是原省一建公司装饰处劳人科陈春华(女)在我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写的,最后的签名也是她伪造的。
我甚至认为,这份劳动合同书是专门针对我制作、伪造的,制作时间远远晚于其落款时间。结合下文列举的原省一建公司的策划、实施的一系列捏造、陷害事件,我判定:这是在我们之间的矛盾激化后,对方采取的报复行为之一。
我一贯说这份《劳动合同书》是有人伪造的,于是,我赶紧写了一份《申请书》,请求笔迹鉴定,就是这份《申请书》(举给大家看),该《申请书》中写:“今我申请笔迹鉴定,以确定该份劳动合同上的乙方签名即‘罗建平’三个字非为我黄剑平亲笔所写。”“申请人:黄剑平”“2010年4月15日”代理审判员朱文辉在《申请书》下方亲笔写了以下三行字:“收到”“ 朱文辉”“2010年4月16日”
84号判决书中写:“关于原告提出的对1996年劳动合同书中‘罗建平’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1996年‘罗建平’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书是否由原告黄剑平以‘罗建平’所签,因原告、被告对原告以‘罗建平’的身份就读中专并在被告公司工作至2008年12月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本院对原告的笔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以上判决书中认为这份《劳动合同书》是否是伪造的不重要,这种认识根本就是错误的,因为没有被告伪造的这份《劳动合同书》,被告就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借口,法院也没有判决这份《劳动合同书》是无效合同的依据。
没有被告伪造的这份《劳动合同书》 彩票注册送彩金,法院只能对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保关系进行审理和判决,情形对我就非常有利!
在被告已经承认这份《劳动合同书》是伪造的情况下,审判员无视这一事实,这是赤裸裸地枉法裁判行为!
4、原告告谁合议庭审谁,原告告什么合议庭审什么,在被告没有提起反诉的情况下,合议庭居然审判被告的诉讼请求,8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条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基本的诉讼规则!
5、在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纯属于法无据!
6、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条的立法精神,工龄十年以上的劳动者享有相关特别保障和特别赦免的权利。
五、假如认可96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情况又会怎么样呢?下面推演一下:
1、84号民事判决书中写:“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5日,被告公司向公司工会发出《关于解除黄剑平以罗建平的名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通知》。同年10月16日,被告公司工会召开工会委员(扩大)会,认为公司与‘罗建平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应予以解除,同年11月12日,被告公司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已经于同日收到。’”
2、8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条判决写:“一、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其与原告黄剑平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3、我们姑且认定8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条判决中的解除劳动关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法院确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确定其无效的理由是欺诈,欺诈的缘由是我以别人的姓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不对了,因为:
1、这份《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在原诉讼过程中法院提供给了我,就是这一份(举给大家看),该《劳动合同书》的第2页上填写有以下3条内容:
{1}、甲方(单位名称):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元德。委托代理人:段林火。
{2}、乙方姓名:罗建平。参加工作时间:1989年10月。身份证号:360121680101055。
{3}、短期合同。合同期限自1996年10月20日至2001年10月19日止,期限为5年。
同志们请注意:
1、360121680101055是我的原15位数的身份证号码,里面有680101,代表我的生日是68年1月1日,身份证号码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罗建平的身份证号码为360104196910301997。罗建平的生日为69年10月30日。
2、我86年至89年读技校,读技校期间的三年,我使用的姓名为罗建平。89年10月我进入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至合同签订日(1996年10月20日)我已经工作了7年多,这7年多的时间里,我使用的姓名为罗建平,两项相加10年,在这10年的时间里,我读书、工作、生活中使用的姓名均是罗建平,罗建平已经不容置疑地成为了我的事实意义上的曾用名,就像事实婚姻一样,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容置疑,在这份《劳动合同书》上面,从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的时间到姓名都是我当时真实情况的写实,不存在对省一建公司一丝一毫的欺诈,故该劳动合同完全有效!84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关合同无效的判决完全错误!!
退一万步说:姓名只是一个人的代号,一切以人为本,同名同姓的人多了去。在以上三条信息中,识别一个人的标志完全依靠身份证号码,因为其具有唯一性,如果我把身份证号码填写了别人的身份证号码,那才算是冒用了别人的姓名。
劳动合同书上的身份证号码是我原15位数的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是我事实意义上的曾用名,工作是我干的,我没领别人的工资,我哪点欺诈了省一建公司?!
要算欺诈,也是欺诈了招生办和技校,而且是投机取巧,不是欺诈,反正跟你省一建公司没关系,你省一建公司没有管辖权和追诉权,知道本起诉状的题目是什么吗?:《悠悠三十年,多少往事化尘埃!》,又名《江西:请给我留一条活路!》,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同志,应该判处死刑的罪犯躲过了二十年都不再追诉!所以,无论是投机取巧还是欺诈,明确已经躲过了追诉期,任何单位不得追诉。同志们,听明白了吗?不得追究任何责任,自然包括民事责任!8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几十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这种做法本身就违反了法学界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则。
省一建公司薄情寡义,刻薄尖酸!白玉也有瑕疵!省一建公司不断地放大职工瑕疵,上纲上线,在他们的意识中,在大街上吐了一口痰也应该扒皮、抽筋、点天灯、诛灭九族、刨祖坟,并且是刨职工十八代祖先的祖坟!!
该《劳动合同书》的最后一页上有以下内容:
甲方(盖章):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方章内的文字为段林火印
乙方(签字或盖章)罗建平
签订合同日期:1996年10月20日
本劳动合同已审定,合同有效,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盖章):公章为南昌市劳动局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
鉴证日期:用日期章加盖的,但看不太清。
说明:1、本合同只有报经劳动仲裁部门审核鉴证,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后方有效,否则无效。
2、在实施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本合同增补条款中,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以现行政策、法规为准。
3、本合同一式三份,经鉴证机关鉴证后生效、甲乙双方及鉴证机关各保存一份。
六、我的工作经历中的五个阶段。
1、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19日;
2、1996年10月20日至2001年10月19日,这五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3、2001年10月20日至2004年5月,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维续了此前的劳动合同关系,至此,双方三次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视同三次签订了劳动合同,参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以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论处,故至此,我与省一建公司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形成,是不能轻易地、随便解除的!
4、2004年5月至2008年12月双方维系单位内部劳保关系。
5、2008年11月12日,省一建公司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意:在后期形成的单位内部劳保关系没有撤销的情况下,解除七年前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实际是没有任何效力和意义的,而且非常荒谬和奇葩!明摆着就是寻衅滋事!坑人报复!
七、两被告的公司名称均无变更的登记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在起诉状的第20页至第22页详细陈列了我通过全